近年来,股东纠纷不断,诉讼不断。有知情权纠纷,公司利益侵害责任纠纷,股份转让纠纷,关系人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事件层出不穷,直至公司解散,清算纠纷。
因为没有其他不稳定的事实,股东发现明确合法的股东退出机制,无理地将诉讼带走,偷走客户名单,技术,员工,股东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?也就是说,自己必须得到多少赔偿才能成为明确的标准。同行之间有着长期的牢固的关系。设计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,在企业设立时需要考虑。
合伙人的股权退出制度
在企业经营过程中,既有股东进入的机制,也有退出的机制。
1. 事先约定退出机制,管理好合伙人的期望。
预先设定股权退出机制,在某一阶段约定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返还的股权和返还形式。
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,长期为公司服务而获得的,合伙人退出公司后,其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。一方面对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合伙人更加公平,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(为鼓励股权留股)。
2. 股东中途退出
加价回购。退伙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,必须通过事先约定的退伙,退伙时,公司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评估,回购合伙人手中的股权,回购价格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评估价格适当加价。
提前约定中途退出的回购价格。
(3)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。
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时不同意公司换卖股权的情况,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。